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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昌圖縣金家鎮派出所馮柏林、侯文革犯罪事實


【明慧網2004年4月6日】遼寧省昌圖縣金家鎮派出所指導員馮柏林、副所長侯文革充當江××集團的邪惡打手,幾年來,多次到大法學員家進行騷擾恐嚇,收繳大法書籍和大法資料;多次到大法學員家附近蹲坑、堵卡,抓捕大法弟子;多次對大法學員進行非法抄家罰款、敲詐勒索、謊言欺騙、強搶財物,非法綁架,甚至滅絕人性地把大法弟子肋骨打折四根、致人重傷。
近四年的時間裏,被馮柏林、侯文革非法綁架的大法學員達10多人次,使許多大法學員身心受到極大傷害,經濟受到巨大損失。有的大法學員被他們迫害得常年在外流離失所,有家不能回。

下面揭露的就是惡警馮柏林、侯文革迫害法輪功學員違法犯罪的具體事實。

2000年5月1日中午,馮柏林在金家鎮萬寶村六組張英家,將其妻子孫桂琴(大法弟子)和來串門的姐姐孫桂華(大法弟子)無辜非法綁架到派出所。孫桂琴後被放回,孫桂華於當晚被送到昌圖縣看守所。

5月2日,大法弟子孫桂傑去北京上訪,在信訪辦被非法抓捕,金家鎮女鎮長臧麗君和派出所所長韓勇青從北京將孫桂傑接回後,直接送到昌圖縣看守所。在非法拘留期間,馮柏林和侯文革對孫桂傑進行非法審問,馮柏林問孫桂傑還煉不煉?孫桂傑回答“煉”!馮柏林說:“你還煉,就把你送到後院看守所裏去,讓你吃窩窩頭遭點罪,吃點苦你就改口了,看你還煉不煉?”孫桂傑在昌圖縣看守所被非法迫害45天。後來馮柏林向孫桂傑的家屬勒索錢,家屬被迫交給馮柏林個人400元,交保釋金1000元,交金家鎮派出所2500元(沒給任何手續),之後孫桂傑才被放回家。

2001年8月13日下午,馮柏林帶領派出所民警韓井庫、劉漢仁到金家鎮土城子村夏自仁家,將其妻子孫桂華(大法弟子)和孫桂華的妹妹孫桂傑(大法弟子)、孫桂琴(大法弟子)非法綁架。在送往昌圖縣看守所途中,孫桂傑正念走脫。8月28日因惡人舉報,馮柏林、侯文革到昌圖縣老城鎮大臺村孫桂傑的親戚家,跳墻闖到屋裏,再次將孫桂傑非法綁架。

孫桂華、孫桂傑、孫桂琴姐妹三人在昌圖縣看守所被非法迫害兩個月,馮柏林審問她們的時候問她們還煉不煉?如果煉就送馬三家子勞教,姐妹三人都堅定地回答,煉!10月18日孫桂華、孫桂傑、孫桂琴姐妹三人被送到馬三家子教養院勞教,孫桂傑、孫桂琴被非法判勞教1年,孫桂華被非法判勞教2年。孫桂華在體檢時身體不合格被送回昌圖縣看守所,後被放回家。

2002年2月3日晚,馮柏林、侯文革帶人開著警車追捕做真象的大法弟子,在大興鄉邊家村他們追上該村女大法弟子翟淑珍。馮柏林、侯文革等人沖過去,用鐵棍、木棒朝跌倒在地的翟淑珍身上、頭上猛打,當即將翟淑珍打得昏死過去。惡警們以為翟淑珍被打死了,開起警車慌忙逃離現場。翟淑珍蘇醒後艱難的爬回家,被親戚用三輪車急速送到昌圖縣醫院搶救,經X光照像,左側第2、3、4、5肋骨被打折並錯位,傷及肺部造成嚴重血氣胸,醫生搶救時在翟淑珍胸部手術插入二根管子引流出半臉盆血水,住院11天,共花醫藥費六千多元,最後因沒錢只好提前出院。

2002年5月20日晚9點,侯文革帶人開著警車來到翟淑珍家。侯對翟淑珍說:“到派出所去一趟,核對一下材料,明天讓你回來。”翟淑珍說:“你們把我打成這樣,我的傷還沒好呢,還來迫害我,我不和你們去。”侯文革一看軟的不行,就動硬的,他連推帶拽把翟淑珍往警車上拖。這時翟淑珍的婆母哭著哀求候文革,不讓把兒媳帶走。侯文革哄騙她說:“明天就讓她回來。”可是第二天翟淑珍的愛人去金家鎮派出所接她,派出所不但不放人,還把翟淑珍送進了昌圖縣看守所。翟淑珍由於上次被打嚴重,傷病未愈,在看守所裏有一次突然昏倒。看守所賀所長、孟管教把翟淑珍送到縣醫院,經檢查確診為腦血栓前兆,在縣醫院掛兩瓶滴流,回到看守所又掛了一瓶滴流,後來因沒錢就停藥了。那次打車費和醫療費共花300元。後來看守所給金家鎮派出所打電話說:“你們把她接回去,以後這樣的人(指翟淑珍有病)別往我這送。”

金家鎮派出所接到看守所電話後,侯文革等人來到看守所,不但沒接她回去,反而把她直接送到馬三家教養院。在馬三家醫院體檢時,翟淑珍把她被打的經過說給大夫聽,還拿出在看守所時照相底片給大夫看,並對大夫說:“以前住院時我胸前還插了兩根管。”大夫說:“那是血氣胸插的引流管,看起來你當時是很嚴重,也很危險。”

身體檢查完之後,大夫嚴肅地對候文革說:“這樣的人,你們以後別往這送,我們不留。”

由於馬三家教養院不留,侯文革只好把翟淑珍拉回來。在回來的路上侯文革對翟淑珍說:“你別說你有病不就把你留下來了,還能給你看病這多好。”翟淑珍說:“我是好人,你們把我打成這樣,我還沒恢復好呢、你們又把我往馬三家子送,這不是害我嗎?人家不留,你還這麼說。”

從馬三家回來,侯文革把翟淑珍拉到昌圖縣公安局政保科,政保科沒有人,把她送到親戚家,侯文革向翟淑珍索要120元車費。翟淑珍說:“我身上哪有錢給你?是你把我抓走的,我是好人,沒有罪,你們把我害成這樣,我沒有錢給你。”後來翟淑珍被親戚送回家。

翟淑珍由於被打嚴重,在住院治療和出院以後的治療中,共花醫療費一萬多元,使原本貧困的家庭雪上加霜。如今翟淑珍因被打嚴重,留下了後遺癥,時常頭痛、頭昏,有時倒地抽搐、人事不醒。家屬極為擔憂。

2002年2月3日晚,馮柏林、侯文革到大興鄉邊家村非法綁架了女大法弟子郭霞,將郭霞送到昌圖縣看守所,後來郭霞被送到馬三家子教養院被非法判三年勞教。

2002年2月4日,馮柏林、侯文革等人不履行任何手續,私自強行扣留大興鄉邊家村大法弟子吳殿山家汽車(天津大發),後來沒有通過車主,又私自將車外賣。現在吳殿山與兒子吳波(大法弟子)被逼迫得在外流離失所,有家不能回。

2003年1月8日晚,侯文革帶人駕駛警車到金家鎮酒館村去抓捕大法學員,由於大法學員沒在家,候文革等人便在該學員家翻箱倒櫃,四下亂翻,臨走時,把大法書和錄音磁帶、彩電、VCD、錄音機等東西搶走(至今未還)。4月25日夜間,侯文革、韓井庫等人開著警車到後窯鄉磚廠,又去非法綁架該大法學員,該大法學員在昌圖縣看守所被非法迫害半個月後,家屬被勒索一萬多元,才被放回來,其中給金家鎮派出所3000元(沒給任何手續)。

馮柏林在1999年任大興鄉派出所所長期間,緊隨江氏集團瘋狂迫害大法和大法學員,調到金家鎮派出所以後,和金家鎮派出所惡警侯文革等人助紂為虐,繼續鎮壓和迫害大法與學員,給大法學員的身心、家庭、生命財產造成極大傷害和損失。 在此向全縣家鄉父老以及縣紀檢、公檢法等職能部門發出緊急呼籲:對馮柏林和侯文革進行立案調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的有關條款,追究其踐踏法律人權、非法抄家、罰款、掠奪現金財物、變賣大法學員私人財產、暴力傷人致傷致殘等一系列犯罪行為,並依法給予懲處,維護國家法律和人權尊嚴,還大法學員一個公道。

馮柏林家庭住址:昌圖縣金家鎮街內,住宅電話:0410-5390236

侯文革家庭住址:昌圖縣金家鎮五塊石村,住宅電話:0410-5390462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 宗教……。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三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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