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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勞教所幹警毒打法輪功學員


明慧網】我是黑龍江省大法弟子,女,28歲。我於98年3月份修煉法輪大法後,久治不愈的類風濕性關節炎在短短的15天內就消失了,從而使我堅定了對法輪大法的信念。
99年10月18日,當地公安局公開非法制止法輪功學員學法、煉功,而且把法輪功學員高淑芝、汪志謙等人非法秘密關押,家人去找,他們說沒看見,為此,我們法輪功學員為了合法權益而到信訪辦反映情況,不希望這種事情再輪到其他人身上。不料,在信訪辦,工作人員給我們答復的同時,公安局孟憲華局長帶了幾名幹警闖了進來,說讓我們去公安局大會議室給我們解答,誰料我與其他學員被騙到公安局大會議室後,不但沒得到答復,而且還被監禁,晚上把我和其他幾名學員押到法院審判廳不準我們走動,在大凳子上坐著,不準家人送衣物,送飯,不準睡覺。半夜,政法委和區領導還去檢查,如果不符合他們的規定,值班警察也得挨批評。

第二天,提審我,要求我說不煉法輪功,並上電視揭批,就放我回家,否則就拘留、判教養,我不知道自己究竟違反了哪一條法律,說煉法輪功就被拘留。我連公民的權利都失去了,法輪功使我身體達到了健康,李老師教我以“真、善、忍”為準則,做一個道德高尚的人,教人重德,講心性,有什麼罪過?我沒有口是心非地隨和那些不明真相的人。6天後,我被地方政府決定送到美溪林業局看守所,非法關押15天。

15天後他們不但不放我回家,反而又直接把我關押到公安局大會議室,不讓我與家人接觸。11月的中旬,我睡在桌子上,吃的是公安局內部聯系的每天12元的夥食,在我們林區,工資人均200元左右,物價低,他們卻從中撈取利潤,實質吃的是每天6-7元的夥食。在公安局大會議室,關押我30天左右,又因我不上電視揭批法輪功,而把我押到金山屯看守所,用各種方式折磨我,讓我上電視揭批,配合他們的工作。地方政府的領導為了保住他們的烏紗帽,為了他們個人的名、利,竟違法亂紀,非法關押法輪功學員,只因一個“煉”字,竟三番五次地把我從公安局大會議室轉移到看守所,又由看守所關押到公安局大會議室。

在這期間,曾幾次去省裏批教養,但都沒有我。有一次,拘留15天期滿,去省裏批教養的幹警還沒回來,從省裏打電話說沒有我。他們的陰謀沒得逞,他們無奈,當天晚上7點多鐘,政保科的人把我和幾名法輪功學員押到街道辦事處仍不放我回家。在這期間,區長呂志超和政法委書記孫洪喜去找我們談話,讓我們回家偷著煉,上電視揭批,給他們個面子。我們沒有配合他們,區長呂志超氣急敗壞地當著辦事處的全體工作人員破口大罵,要用老鼠藥藥死我們,說不揭批就判教養。差7天過年,區長一句話,就把我們幾個又關押到看守所,他們只為了自己的利益,不顧我們法輪功學員的家庭生活、工作,區長一句話,公安幹警寧可亂做假證,把我以所謂的“屢次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送到人間地獄--佳木斯市勞教所。其實我根本沒有擾亂社會秩序,是公安幹警強迫我往拘留書上簽字,我從99年10月18日到2000年3月15日,五個月期間,從沒逃脫公安幹警的關押和變相關押,完全沒有人身自由,使我不能正常工作,生活。

我於2000年3月15日由金山屯看守所被投送到佳木斯市勞教所。由於我們法輪功學員堅持學法、煉功,遭到男、女幹警和普通勞教人員的毒打。他們把我們關到樓上,不準出去,不準上廁所,不準洗漱,牙具都被幹警扔到樓下。一天早晨,我因鬧肚子,告訴幹警想上廁所,不允許,從早晨5點一直憋到中午。在這種極特殊的情況下,我們沒有別的辦法,只有不吃、不喝省點事。

在不吃飯的這段日子裏,我遭到了佳木斯勞教所官員、幹警、吸毒、賣淫犯人的迫害。他們動用刑具、電警棍、老虎棒、手銬、繩索、拳打腳踢、辱罵,用強行灌食、插鼻飼等方式(灌的是雞食料加鹽的奶粉,鹽水)摧殘我們的身體。由於所有被灌食的學員,燒胃都吐了,然而,幹警竟殘無人道地不準我們吐,把衣領解開,按著我的頭,往身體上吐,不準漱口,不給我們水,把我們的手紙都扔了。在佳木斯市勞教所那失去人性的黑窩裏,所有的大法弟子都受盡了折磨,連六、七十歲的老太太都逃不過電警棍、老虎棒的毆打。
有一次我不配合邪惡幹警對我的摧殘,5-6個男女幹警把我拖到床板上拳打腳踢,拽著我的頭發給我插鼻飼。把我的兩個鼻孔都插破了,流了將近兩二碗的血,他們仍沒放過我,又把我拖到床上插胃管。最後他們采取卑鄙的手段,用繩子、手銬把我捆在床板上,不給被子蓋,連續插了2天2夜,不準上廁所,尿床也不管。因我偷偷下地上廁所,姓孫的幹警挨了批評,看管我的犯人挨了打,最後把氣撒在我頭上,給我一個耳光。所長吩咐醫生換手銬,以免我再下地,使他們邪惡的計劃落空。當我和侯所長及劉宏光大隊長反映幹警打罵體罰法輪功學員的事實時,他們竟然大力支持幹警、犯人的違法行為,並用減期的方式,利用犯人毆打、虐待法輪功學員。

在勞教所裏,我所遭到的一切迫害,使我看清了人間的險惡。把好人關押在監獄裏,遭受非人的待遇,如果我不親身經歷,體驗,恐怕我不會相信。一個個在電視媒體上宣傳得冠冕堂皇,背地裏卻失去人性地做著見不得人的壞事。在我執意拒絕進食的情況下,有勞教所幹部向我透漏了我不夠判教養的條件(我根本就不是罪犯),建議我申訴。後來,黑龍江省勞教局的鄒局長去佳木斯勞教所,我和他敘述了我在當地公安局被非法關押5個月,最後以所謂的“屢次擾亂社會秩序”的假證,給我判教養一年的情況。鄒局長答復我,回去調查情況,如情況屬實,可以重新考慮,也建議我寫申訴。然而,我的申訴書已交上去3個月了,也沒有音信。

有一次我找住所檢察院的呂檢反映情況,同時和他反映了佳木斯勞教所打罵、體罰、虐待我的事情和亂收費的事情,他當時親口和我說過法輪功學員的夥食費和絕食期間的費用省裏給撥款了,可是在我解教時佳木斯勞教所仍收我380元的費用和60元夥食費。我被釋放後,上省裏找鄒局長反映佳木斯勞教所亂收費的問題,鄒局長與佳木斯勞教所聯系,如果有此事將錢歸還給我,至今佳木斯勞教所也沒有把錢還給我。

http://www.minghui.ca/mh/articles/2002/3/5/259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