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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法弟子控告叶肇森等恶警对陈兆梅的迫害


人大、人民检察院:

中国公民陈兆梅,女,自1999年3月修炼法轮功以来,身心受益很大,世界观发生了巨大变化,思想道德提高,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做事先考虑别人,遇到矛盾找自己的不足,在单位工作认真负责。只因她修炼法轮功,受到极为不平等待遇。《宪法》赋予她的权利全部被剥夺。如《宪法》给予她“言论自由”,她却连讲一句真话,讲一句“真善忍好”的自由都没有;《宪法》给予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她却多次被绑架,非法拘禁;《宪法》给予她“住宅不受侵犯”,她却被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财物被剥夺,房门被电焊焊住;《宪法》给予她“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她却被虐待,被污辱,被警察殴打,被刑讯逼供,连续长达80多小时惨无人道的酷刑折磨;《宪法》赋予她“上访的权利”,她却被打击报复,被开除公职,被拘留,被劳教,现仍被非法羁押在福州第二看守所,在高墙铁窗下过非人的生活,令人发指呀。

由于某些当权者主观臆断,公安部、民政部发布与宪法相抵触的通告,新闻媒体报道失实,为此陈兆梅在向地方政府反映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根据《宪法》第4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规定,于1999年12月底進京上访,可中央信访办职能性质乱改变(严正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里面的工作人员不是信访办工作人员,而是公安人员,成了“抓人办”。就这样,陈兆梅被非法拘留了十多天。被释放回单位上班,仍被限制人身自由,由其单位组织监视其行踪,还唆使陈兆梅的近亲属配合。她的善念不但没得到其单位组织的理解,反而受单位组织接二连三、变本加厉的野蛮刁难,在生活上卡她,工作上排挤她,行动上限制她,此行为严重违反《宪法》及《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剥夺其生存的条件和生活的空间。她被迫于2000年11月進京上访。然后是又一次被绑架,关押在福州第一看守所,同时被开除公职,还被非法劳教一年。其间陈兆梅随身携带的人民币700元在岳峰看守所被不法干警取走占为己有。

在劳教期间,因她不放弃修炼法轮功,受尽非人的折磨、迫害、体罚,曾被劳教所警察逼迫长时间的面壁而站,导致身体发肿,身心受到严重损害,恶警们仍不罢休,她非法劳教一年期满后,不予释放,还被无理加期一个月。

顺便反映一事,中国的劳教所监狱关押的不应该都是坏人吗?为何现在关押了不少好人呢?法轮功修炼者--一群修炼“真善忍”的好人对社会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这是不可抹杀的事实,怎能被非法劳教、判刑呢?在劳教所、监狱受尽惨无人道的迫害,而那些对社会危害极大的杀人、放火、抢劫、盗窃、强奸等现行犯罪分子却被狱警唆使来殴打折磨善良的法轮功学员,造成无辜的法轮功学员被打伤打死的现象不断增加,这些现行犯在劳教期间被狱警唆使他(她)们继续犯罪,能得到改造吗?这些犯人回归社会后能安定?人民的生命财产能安全吗?他们能不干坏事吗?真是颠倒是非,好坏不分,是非不明呀。

紧接着,陈兆梅解教后因坚持修炼法轮功,有关部门还想将其强行送洗脑班,她无法承受这非人的待遇,被迫流离失所,其间,她不放弃伸冤的权利,那些不法官员仍不罢休,到处粘贴通缉,赏金不断增加高达30万元。还多次到陈兆梅的亲属家進行骚扰,严重干扰其亲属生活与工作,身心受到打击。

2004年2月10日,福州市公安局民警叶肇森严重违反《宪法》第39条的规定,伙同他人用万能钥匙非法闯入陈兆梅母亲的住宅,進行非法搜查,指导陈兆梅走正道的法轮功书籍被抢走,值钱的财物被洗劫一空,包括家用电器、金戒指、手表等,现金1000元。连陈兆梅的母亲依法取得的房契两本也抢走,住房内一片狼藉,恶警还不罢休,连房门都强行用电焊焊住,至今仍被焊着,致使其母(70多岁的老人)无法進入该住所。陈兆梅再次被绑架,被抢走的财物被挪用还是被贪污就不得而知了。

陈兆梅被绑架后,叶肇森滥用职权,将陈兆梅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惨无人道的将其铐在铁窗上连续长达80多小时的酷刑折磨,其间被殴打,浇冷水,直到不省人事才将陈兆梅送建新医院抢救,然后又将陈兆梅非法羁押在福州第二看守所,已有5个多月了,详细情况可向受害人陈兆梅了解。

叶肇森身为公安人员,政府公职人员,胆敢无视法律,执法犯法,虐待、污辱、欺压百姓,搞刑讯逼供,惨无人道酷刑折磨。其所为是中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严查五类犯罪案件的通知”所不允许的。严重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权利。

叶肇森的违法行为已触犯中国《刑法》第238条第一款第243条第1、2款,第245条及254条的规定。

修炼“真善忍”何错何罪之有?做人难道不应该“真善忍”吗?遵纪守法也有错吗?做好人也有罪吗?有个好身体就得受污辱体罚殴打吗?那些披着执法者的外衣,却干着违法乱纪之事的人,就没人管了吗?那些不法官员是维护法律还是践踏法律呢?那些不法官员还配穿警服吗?还配当政府官员吗?人民警察是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安全的,不该滥用职权欺压百姓。《宪法》第33号第2款规定: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4款: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的义务。陈兆梅進京上访是为了社会的稳定,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为制止那些不法官员违法乱纪,是真正在履行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不应受处罚,对她不公的处罚纯属错误,她是无辜的。据此请人大、人民检察院以及法律监督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明察秋毫,严惩不法官员违法罪行。还陈兆梅清白,立即释放无辜被关押的中国公民陈兆梅,还她宪法赋予她的权利。

福州法轮大法修炼者
2004年7月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8/3/808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