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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大法弟子刘明辉的申诉书


我叫刘明辉,男,25岁,汉族,初中毕业,家住吉林市丰满区,二道乡苏相村三社,社员。

今年七月份,我和我的家人(父、母、爷爷)连续遭到不法公安警察及610人员的迫害、恐怖威胁。我与父母被逼过着流离失所的生活。

2004年,我国政府将“保护人权”写进宪法,司法开始整顿处理公、检、法内部违法、违规现象,开展为期一年(2004年5月-2005年5月)“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案件”的“五大类案件”专项活动等一系列健全法制、保证人权的举措。(五大类包括:(1)渎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2)非法拘留、非法搜查的案件;(3)开导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4)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5)虐待被监管人的案件。)这是国家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完善与健全民主与法制的大好事。为了配合这一专项活动,我做为一个国家公民,有责任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对我及我的家人各种迫害和侵害、剥夺我们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事实。因我父母多次申诉未予回复,故我本人再次向你方提出申诉,希望早日给予合理、公正的答复和解决。

现将当地丰满公安分局曹建国、二道派出所民警许振锋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事实控诉如下:

2004年7月19日晚8时许,二道乡政府机关干部和二道乡派出所警员,来我家强行搜查,我们没让他们进院,过程中许振峰叫喊:“少他妈跟他废话,就他欠揍!辛哥(辛德臣),上!”而后又说些下流话,威胁恐吓,企图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闯进院内。十多分钟后,找来了吉林市丰满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曹建国,在曹的命令下,警察在无任何搜查证明的情况下,蜂拥而上,跳墙入院,砸坏所有的锁头,踹坏窗户,跳进屋内翻、砸、抢,在翻的过程中,恶警许振锋用手电打我母亲,打倒后又踢又踹,我父亲上前阻止,也被打倒。他们抢走我家现金500元,大、小录音机3台,摩托车1辆(125型,3月末买的新车4000元)和一些大法书、讲法光盘、录音带、大法资料等物品。在打、砸、抢时曹建国说:“你们怎么整都行,死几个人算个屁事,我顶着!”过程中,曹用两手来摸我母亲的兜。到晚上11点离开,临走时还将我家果树上的果子摘走不少,并折坏不少枝叶。整个过程3个多小时,围观群众上百人,大家敢怒不敢言,背后纷纷议论这帮警察就是“有证”的强盗、劫匪。

我父亲于2004年7月21日去市人大上访,后转丰满区政法委。政法委的主任说:“你要是不炼法轮功了,写个保证,我可以给你们解决,把钱、物、车返还,还可以处理打人的警察。要是还坚持炼,那打就打了,抢就抢了,都属于过激行为。你们认为不行就上告吧,我管不了。”

由于我父母的上告惹恼了曹建国,他扬言把我们一家投入大牢蹲一辈子。
2004年8月4日,早5-7点,警察再次来我家翻,家里只有爷爷一人(74岁,脑血栓后遗症、小脑萎缩、脑梗塞、心脏病、不会说话,腿不好使),9点又来搜,晚10点又来一次,一天来三次象疯了一样搜人。

8月5日6-7时,再次来到我家,恐吓、逼迫老人。就这样三个警察押着被吓得哆嗦成一团的老人到我姑姑家翻人。这一天来了三次。

8月6日晚10点又来一次。三天共七次闯进我家翻人。无理的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宪法》第十一条)

我们法轮功学员都是努力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信仰真善忍宇宙法理。而且我母亲修炼前患有心动过缓,我患有顽固性牛皮癣,都是修炼后好的。修炼十年我和我的父母没吃过一粒药,在大法中我们都是亲身受益的。

“信仰自由”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公安人员擅自闯入我的家中,抢走个人财物,搜查大法书籍,这种执法犯法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公民住宅权和财产权。因为:

(1)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法轮功的书籍有出版书号,有合法的版权登记号,不是非法出版物。在有关部门宣布“非法”前,公民个人购买的法轮功书籍理所当然是我个人财产,任何人无权予以收缴;另外,从我家抢走的钱、财均属于我个人劳动所得,也是应该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

(2)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具有逮捕证或拘留证的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曹建国等人对我家的搜查既没有搜查证,也没有逮捕证或拘留证,这在程序上已经构成违法。曹本人身为执法的警方干部又宣传与宪法完全不符的言论,其行为严重违背了《人民警察法》第20条、第22条第1、3、5、7、8、11款之规定,同时触犯了《刑法》第238条、第245条、第247条立法。

许振锋身为人民警察,在私闯民宅同时,大打出手,诽谤他人,除严重败坏公安干警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之外,同时也违背了上述条款的规定,构成犯罪。

对于曹建国、许振锋知法犯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宪法》中相关规定,我代表我爷爷、父、母及我本人向你处提起申诉,并请求:

一、依法追究吉林市丰满区公安分局分副局长曹建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滥用职权非法搜查、强抢财物、压制和打击报复等严重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吉林市丰满区二道乡派出所管片民警许振锋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知法犯法,打人致伤等严重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恢复我家生活正常的基本生活权利,使我们有一个正常、稳定的生活环境。赔偿我家经济上、物质上、精神上的损失。

申诉人:刘明辉
200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