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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王恒涛、翟伟发表诽谤文章


责任人:新华社记者:王恒涛、翟伟。
犯罪事实:在上海《新民晚报》2002年1月23日星期三第三版发表诽谤文章。

http://www.minghui.cc/mh/articles/2002/1/24/23728.html#chinanews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