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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大法弟子郭晓慧的申诉状

恶人姓名: 许来生, 聂东强, 许伯军, 高延生, 刘杰, 刘X湘, 陈红, 田纪生
受害人: 郭晓慧

申诉人:郭晓慧,女,汉族,原河北省廊坊市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科研信息中心职工。因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唐刑终字73号的判决,特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诉理由如下:
一、罪名的本身是不成立的:略

二、刑讯逼供,执法犯法:

我于2003年1月15日被唐山市西窑派出所的高延生(所长)、干警刘杰抓捕,他们对我拳打脚踢之后带到了派出所,然后我被脱掉棉鞋铐在铁笼子里,四、五个人围着我一夜不许我睡觉,第二天他们将我连人带铁椅子一起送到了唐山市路北公安分局二楼的一间司机休息室里,继续将我铐在铁椅子里7天7宿不允许我睡觉,并用手摇电话机不停的电击我,她们将两根铜线缠在我的手指上,为了达到最佳的通电效果,她们还在手指上浇水。为了不让楼里的人听到我被电击时发出的惨叫声,她们用湿毛巾堵住我的嘴,负责提讯、逼问我的是路北公安分局的副局长刘X湘,许伯军(科长),许来生(科长),陈红(女,教导员),田纪生,聂东强等,她们折磨了我整整十天,直到1月24号我才被她们送進唐山市安康医院,当时我已经不能自己行走,经CT检查我的腰椎间盘突出,心脏壁厚,我被强行在安康医院接受药物治疗和灌食,直到1月28日才被送進唐山市第一看守所。电刑是国际上禁用的一种极刑,路北分局利用这种极其残酷的手段对我逼供、诱供,请问这种在极度恐慌和长期失去睡眠,大脑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所逼供出的口供真实可靠吗?可是对我的起诉书、判决书和裁定书中控方对我指控的所有证据都是用的这种口供,而且有的口供还常有“拒绝签字”,那么基于这样的口供对我所作出的判决是否辱没了法律的庄严与神圣?公安执法人员私设刑堂,酷刑逼供,触犯法律,为何不予追究?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和中院袒护真正的犯罪,同流合污,亵渎法律的公正与神圣。

三、邀功请赏,歪曲事实

在起诉书判决书和裁定书中对我的指控有如下内容与事实不符:
1、上网下载法轮功资料
2、与聂春玲、杨建波购买电脑
3、给安振杰15000元钱购买速印机
4、制作小喇叭
5、制作条幅

上述指控没有一条是属实的,因为既没有我的口供(即使是逼出的假口供),也没有其它证据。第1条,控方是否有我上网记录?第2条,是否有聂春玲、杨建波的证词和购买电脑的发票?第3条,请向安振杰核实一下便知真假。第4、5条就更没有证据支持了。唐山市路北公安分局抓到我以后认为是破获了一个资料点,因此向上级单位邀功请赏,向市局报喜,他们说:抓到我就是抓到根了,唐山市不再会有人制作传单了。因此,他们将在我居住地发现的东西全部归为我制作的。其实我被抓以后,唐山地区大法传单有增无减,这一点路北分局的人心里最清楚了。这也是他们没有想到的。在对我的指控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唐山市路北法院对我判刑8年,我不服判决,上诉中院,结果唐山市中院在不校准事实的情况下,做出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裁定,这是对大法弟子迫害的继续,对大法的犯罪。

四、讲真象,救众生 略